Monday, July 09, 2007

(轉載)結婚辦登記 一定要的啦

【經濟日報╱施茂林】


近來,工商界人士娶媳婦、嫁女兒的新聞不斷;喜宴的場面很大,外界都關注,還有大批媒體嚴陣以待,為的是捕捉特定來賓的畫面,尤其是黃金單身漢身邊帶著哪位名媛淑女,往往是八卦焦點。這些公開的喜宴,算是習俗上的風光盛事,在法律上也無意中吻合「儀式婚」的要件。

民法親屬編在2007年5月4日修正之前,結婚採取的是「儀式婚」。所謂的「儀式婚」,除男女雙方有意思外,還要有公開儀式和二人以上的證人。不過,什麼才是「公開儀式」,法律上並沒有規範,所以狀況五花八門,只要讓別人可以共見共聞、知道某一對男女正式結為夫妻即可,像登山、潛水、跳傘、開車遊街,都是結婚的方式,幾乎是「只要我喜歡,有什麼不可以」。
儀式婚 形式五花八門,後遺症多

我舉一個特殊的案例,有男方因為父親過世,要在百日內和已有身孕的女方結婚,但覺得此時此刻宴客不宜,所以選在父親出殯之前,二人穿著正式服裝,當著親友的面,在殯儀館的父親遺像前三度鞠躬,表示二人結為夫妻。後來,男方變心想悔婚,女方氣得告上法院。法院判決認定,結婚的地點雖然不宜,但眾親友都在場,二人結婚仍然有效。

不過,也因為採「儀式婚」,人都結婚了,身分證上的配偶欄卻還是空白的,有人就利用這一點在作怪,欺騙不知情第三者的感情。過去,就有一名男子連續騙了15個理髮小姐,後來是他的太太忍無可忍,到法院告理髮小姐,才東窗事發。這就是儀式婚的「禍害」啊。

記得有一名志工在某個活動中請教我,說他的親戚結婚並未辦登記,等到要離婚時,對方威脅如果不給一筆錢就不肯離婚,點名親戚如果再婚就會犯重婚罪,但他聽說離婚要辦離婚登記才有用,該如何處理?我說,用「速件」辦理的話,就是去戶政事務所先辦結婚登記,然後再辦離婚登記,前後大概只要五分鐘。

登記婚 明年實施,沒登記不算數
上述例子可看出「儀式婚」的一些問題,所以民法修改,把結婚改成「登記婚」,2008年開始實施,未來結婚的權利義務就一目瞭然。對年輕人來說,「登記婚」其實很討喜,因為它簡單明瞭,又省錢省事,效率高。但也許有人要說,就喜歡把結婚這事弄得熱熱鬧鬧,找名人證婚,以增光彩。其實,喜宴當然可以照辦,不過要記得去辦結婚登記,婚姻才算數。

在工商社會,跟登記有關的事項還滿多的。因為沒有辦登記而發生問題,有「絕對效力」和「相對效力」二種;前者如土地房屋的買賣、贈與、交換等,要到地政事務所辦所有權移轉登記,契約才有效;後者如商標專用權的移轉,應該登記,否則就算契約生效,也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另外還有一種是為加強證明效力,比如跟別人買車,最好辦理過戶,讓權利義務更明確,否則罰單可能會算到你的頭上。生活中,常需要很多身分證明,也得辦戶籍登記,不然變成失蹤人口,做事很不方便。換句話說,在這個交易頻繁的時代,向政府相關單位辦理各項登記是常見的事,大家必須有相當的認識。

【2007/07/10 經濟日報】

No comments: